为进一步激励和促进我院大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营造浓郁的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氛围,推动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拓展,保障我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经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项及奖励对象
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在读本科生。
第二条 立项
一、立项范围:凡与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专业或学科相关的研究领域课题均可申请立项;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社会科学领域研究课题,经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指导工作组同意,也可立项。
二、立项申请和受理: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项目有一定的前期研究,于每年4月份的前两周内填写立项申请书,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指导工作组于4月底前受理完毕,书面通知立项人。立项人尚有未结题的研究项目,不得申请新立项项目。每次每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主持1个立项。
三、立项经费资助及管理:学院每年批准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立项数量为40项左右,获准立项的,学院为每项研究提供400—2000元的研究经费。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为:中期检查合格后可凭有效发票报销批准立项金额的40%,项目结题后结算经费。确因项目研究需要的,主持申请立项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指导工作组同意,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四、项目研究时间: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立项为短期研究项目,凡批准研究的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研究,并向学院提交研究成果。确因项目研究需要的,立项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适当延长研究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次年6月底。
五、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凡批准研究的项目,应予当年9月份向学院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停止立项研究,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并不得再次申请学院立项。项目研究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接受学院对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以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名义个人或集体在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的获奖成果。包括“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机器人大赛、电子设计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的获奖成果。
奖励标准:
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的):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鼓励奖(优胜奖)200元。
省级(获奖证书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学联、省科协等机构主办或署印的):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优胜奖)100元。
校级(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科协、中国矿业大学、校教务处、校团委署印的):特等奖800元,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1名按一等奖,第2、3名按二等奖,第4—6名按三等奖,第7—10名按鼓励奖。
二、以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名义个人或集体在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的获奖成果。包括数学建模、大学英语、大学物理、高等数学、力学、计算机等基础学科竞赛中的获奖成果。
奖励标准:
国家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优胜奖)100元。
省级: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鼓励奖(优胜奖)50元。
校级:特等奖5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数学建模比赛获奖加倍。
三、以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名义且为第一设计人获得的国家专利成果。
奖励标准:
发明专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四、以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名义且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奖励标准:
一级刊物论文400元,核心刊物论文300元,SCI收录论文另加1000元,EI收录论文另加500元,有ISSN刊号的一般刊物论文100元。
五、以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名义个人或集体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比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节比赛中获奖的科技成果。包括调查报告、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网页设计和科技发明制作等。
奖励标准:
国家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优胜奖)100元。
省级: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鼓励奖(优胜奖)50元。
校级:特等奖200元,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30元。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的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凭获奖证书原件,于每年6月份的前2周内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登记,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批后统一发放。
二、获得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之外的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成果,经学生申报并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认定,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可参照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获得的最高级别发放奖励。
四、对虚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除追回奖金外,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执行,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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